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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十资讯 | 安徽真金白银支持冷链物流行业发展 出台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若干政策举措

发布时间:2023-10-23
安徽省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若干政策举措

为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争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供应链资源配置中心,赋能全省产业特别是十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以下政策举措。

一、支持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1﹒提升重点产业供应链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充分利用省新兴产业、科技攻坚、制造强省等配套政策,对供应链“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支持。经认定的“三首”产品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按“三首”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市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加快推进冷链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统筹运用税收减免、财政金融、基金投资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对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相关项目优先投资支持;对项目建设发生的贷款,以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给予4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集配中心,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等)

3﹒拓展发展外向型供应链。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政策优势,支持口岸和各类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合肥海关)对新获批且通过国家验收运营的综合保税区,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4﹒补齐应急物流短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全省布局一批应急物资运输中转站。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应急物流和应急储备,统筹资金支持省级应急物流设施、省级防汛物资储备、防汛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应急管理公共安全设施建设、装备建设等。(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

5﹒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项目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对供应链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鼓励各地对沪深北证交所供应链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补,在各地奖补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400万元的奖补。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供应链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成功转板至北京证交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等)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供应链企业,省财政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5亿元及以下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10%贴息;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5%贴息;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3%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省财政在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贴息50%基础上,给予50%贴息,其中对皖北地区支持比例为省市8:2。(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等)依托十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设立相关专项供应链金融子基金。支持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通过夹层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

二、支持重点供应链枢纽建设

6﹒提升物流枢纽园区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物流网络体系建设,对物流枢纽内重大项目和物流仓储、运输、分拣、装卸等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统筹运用税收减免、财政金融、基金投资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对符合基金投资的相关项目优先投资支持;对项目建设发生的贷款,以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省级给予4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等)培育一批示范物流园区,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

7﹒做强航空货运枢纽。对新开(含临时货运包机、客改货)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省级给予执飞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全年不少于40班、国际航线全年不少于15班的货机航班补助,其中,对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每班补助最高8万元,亚洲区域性航线每班补助最高20万元,洲际航线每班补助最高30万元。以上一年度机场货邮吞吐量为基数,对机场年度货邮吞吐量增量部分给予补助,每吨补助最高2000元。以上一年度驻场全货机为基数,对在本省相关机场新增全货机给予补助,其中,业载小于15吨(含)的机型补助最高100万元/架,业载介于15吨(不含)至30吨(含)的机型补助最高150万元/架,业载大于30吨(不含)的机型补助最高200万元/架。对在运输机场设立基地的运输航空公司,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的补助,最多连续补助4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航机场集团等)

三、支持供应链平台化数字化

8﹒支持供应链服务平台建设。对集聚上下游各类会员100家(个)以上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项目,根据实际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等,每年择优评选示范平台并授牌,根据实际服务费价款,在市级奖补基础上给予20%叠加奖补,同一单位省级累计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等)

9﹒支持供应链数字化改造。对无人配送、共享云仓、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符合条件的省级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典型示范项目,按项目设备、工业软件购置额予以最高10%的奖补,单个项目省级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

10﹒拓展供应链数字化应用场景。采取“政府牵头、企业唱戏、用户体验、市场评价”方式,每年组织开展优秀供应链场景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创新模式创优评选活动,开展示范推广。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我省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鼓励服务商牵头建立“行业大脑”,推广行业应用场景和典型案例,根据服务业务量和效果,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给予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供应链企业做大做强

11﹒培育壮大供应链服务企业。对新获批的5A级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12﹒促进供应链标准化发展。支持供应链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50万元。充分发挥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相关企业专利申请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供应链配套体系建设

13﹒推进供应链多元替代。加强自主生产研发,充分利用省重大新兴产业创新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政策,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先进工艺、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基础产品等研发替代项目,实现供应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14﹒建设绿色供应链。鼓励十大新兴产业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加快废旧产品交易流通。对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予以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

15﹒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30个左右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新培育2—3个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打造一批网络化、规模化多式联运经营人。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省级予以最高一次性奖补600万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六、支持供应链双招双引

16﹒大力开展供应链招商。鼓励各市对成功引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十大新兴产业供应链服务企业和项目的单位、企业、商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等)

17﹒强化物流用地保障。对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省级以上示范物流园区内的重大物流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上依法给予保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开展物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与物流业发展水平相符合的指标评价体系,每年评选一批“亩均效益”领跑者,依法保障土地、资金等要素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18﹒举办供应链对接活动。鼓励行业商协会、高校、专业机构围绕十大新兴产业举办供应链年会、行业论坛、沙龙、圆桌会议、公共培训、展会等供应链活动,根据工作实效,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等)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运用省服务业发展、省制造强省(支持数字化转型)、省科技攻坚、省民航发展、省外资外贸、省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需要作年度修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文标签: 冷链物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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